实缴税款未达约定目标违约金应从何时起算?
四川省一案入选司法部第七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5月21日,司法部发布第七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我省行政复议机构办理的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约金支付决定行政复议案入选。
2013年,某贸易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书》及《投资新建新型装饰材料生产项目补充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某贸易公司提供建设用地,由某贸易公司在当地设立某材料制造公司,具体负责实施协议约定的投资项目。协议约定,某贸易公司在土地交付之日起60日内动工建设项目,于2015年8月建成投产,2016年12月底实现税收360万元/年。同时约定,若某贸易公司在约定期限内项目投资总额、税收未达到本协议约定额度,且未签订变更协议,则每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和协议约定税收的差额部分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14年,某贸易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注册设立申请人某材料制造公司,开始实施投资项目建设。申请人于2017年开始缴纳税收。2024年9月,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实现税收目标,作出责令申请人支付2017年至2023年期间违约金2194.5万元的决定。申请人不服,于11月4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起算时点是否正确。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案涉行政协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申请人实际缴纳税款未达到协议约定数额,应当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对违约金起算时间存在争议。
根据申请人自述及申请人税收缴纳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自2017年开始缴税,至2018年仅产生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用于购买物资),未产生生产经营性税收,可以证实该期间其未正式投产运行,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从2017年起支付违约金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从2019年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起计算违约金更为合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和证据之后,适用变更决定,故决定将违约金支付金额变更为1475.7万元。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意见等开门办案方式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公平对待协议双方,通过申请人缴税情况合理判定其生产经营起始年度,为解决违约金争议提供了基础。最终,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变更申请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确保行政协议依法履行,减少了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也为申请人节约了解决争议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发挥了行政复议便捷高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优势。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