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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完外卖身体不适 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www.yaanpeace.gov.cn 】 【 2023-11-15 16:11:10 】 【 来源:达州司法

  现如今,在手机上通过外卖平台下单,食物就可以送到家门口,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如在外卖平台上点餐,吃完以后却身体不适,消费者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外卖引起身体不适  商家称无责拒赔偿

  

  2022年7月的一天中午,下班回到家中的小袁为自己在某家常菜馆点了一份外卖。吃完外卖后,小袁感觉有些恶心不适,本以为是自己休息不好,才会这样。但又过了一小时后,小袁开始上吐下泻、头晕、乏力。于是在朋友的陪伴下,小袁前往医院进行就诊,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小袁随即在医院进行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000余元。小袁症状缓解后,便联系了家常菜馆要求赔偿。家常菜馆的经营者赵先生拒绝了小袁的诉求,并表示小袁没有证据表明是因为购买自己店里的外卖导致的急性肠胃炎,说不定是他自己吃了其他东西。沟通无果的小袁将赵先生经营的家常菜馆告上了法院,要求家常菜馆向其支付三倍赔偿金。

  

  举证不足应担责任 法院支持三倍赔偿

  

  在法庭上,赵先生先是出示了家常菜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等,证明其具备餐饮服务资质,厨师身体健康及进货的渠道没有问题。并辩称小袁没有证据证明是因购买家常菜馆的外卖食物导致急性肠胃炎,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小袁的订单记录、发病时间、医院诊断等因素,认为小袁食用被告经营的家常菜馆的食品导致身体不适存在高度可能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某家常菜馆虽出示了进货单、厨师健康证、餐饮资质等证明,但法院认为并不足以证明家常菜馆的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最终法院判决家常菜馆赔偿小袁3000余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编辑:杨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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