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名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在该案中,结婚时,男方给予了女方8万元彩礼,但领证结婚后,男女双方长期分居并未共同生活,导致感情破裂。在离婚时就遇到了彩礼退不退以及其他财务问题因而产生纠纷。
案件回放
双方长期分居并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因彩礼问题发生纠纷。
男方郑某与女方沈某于2020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1月25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沈某系再婚,已于2019年生育一女小沈,婚后郑某和沈某未育有子女。2020年11月,小沈随沈某到郑某家生活,由男方父母照管,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间,其女儿在男方家附近的幼儿园上学。
婚后,沈某长期居住在雅安市雨城区,偶尔居住在天全县娘家,郑某不知道沈某在雅安市雨城区的具体住所,双方没有实际共同居住生活。郑某及其父母照管女方的女儿,女方已给付男方照顾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共计3620元。
而郑某给付沈某彩礼8万元,另外给其的三金(戒指、项链,手镯)等在离婚时,是否要返还,双方产生了纠纷。
郑某于今年3月15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退还彩礼及相关财物款。
案件结果
女方返还部分彩礼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郑某与被告沈某经介绍人认识,原告按照本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双方于2021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后长期分居,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未尽妻子应尽的义务,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陈述,考虑到本地的风俗习惯、经济水平、彩礼的使用、消耗及双方的感情等因素,同意被告总共返还彩礼5万元,放弃其他的款项。原告的决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予以尊重并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由被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某彩礼款5万元;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于2022年5月17日生效。
法官说法
不当彩礼应予返还,返还比例要看具体情况。
全社会倡导文明的、健康的社会风气,提倡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准则的婚姻行为。彩礼、嫁妆是我国缔结婚姻关系的传统习俗,与普通的无偿赠与行为不同,其赋有想与对方缔结美好婚姻共同经营幸福生活的愿望和意义。
法官表示,因此,给付彩礼后双方却未缔结婚姻关系,或者虽然缔结了婚姻关系却未确实共同生活,这种赠予就失去了意义,随着双方权利义务的解除,彩礼也应当予以返还,否则将严重损害给付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有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未成婚就应该返还,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彩礼属于自愿赠与行为,不应该返还。这两种观点其实都是误解。法官表示,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我国法律会有条件的支持当事人的彩礼返还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