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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法院:收购“死牛烂马”生产、销售牟利,真刑!
www.yaanpeace.gov.cn 】 【 2024-05-23 15:10:57 】 【 来源:雅安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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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7年左右,黄某开始从吉某等牛马贩子和石棉县本地及周边区县农户手中收购死因不明且未经检疫的牛、马、骡子死体,在其门市内对死体进行解剖、分割后将生肉全部以牛肉名义以远低于市价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以此牟利,直至案发。


  在黄某收购、解剖、分割、销售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妻子程某帮助黄某支付、收取货款、向客户送货等。经核实,黄某等人销售金额为149003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程某、吉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三人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结合三被告人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对被告人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吉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黄某、程某、吉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判令被告人黄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禁止被告人程某、吉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管理等有关活动。对扣押物品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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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法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本罪是危险犯,即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上述事故或疾病,即构成犯罪。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为一己私利,生产、销售死因不明且未经检疫的牛、马、骡子死体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其生产、销售死因不明肉类金额已达十万元以上,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属于情节严重。同时,为了预防再次犯罪,在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的同时,也不同程度上禁止三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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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切实的民生问题。在“舌尖上”的安全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不顾国家对食品犯罪的高压态势,昧着良心挣黑心钱。


  为了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石棉县人民法院特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组织该县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到庭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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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通过身边真实案例,直击人心、深受震撼。他们纷纷表示,在今后的餐饮经营中,一定要绷紧食品安全弦,时刻警醒自己远离犯罪,杜绝不安全食材流入老百姓的餐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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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png 法官再次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畜禽养殖户发现畜禽病死,要及时向当地动物检疫部门报告。对于畜禽死体,依法应在符合防疫条件的地方作无害化处理。


  在此,要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肉类食品要到正规商超或农贸市场,不要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肉品。同时,也要告诫餐饮行业从业者,做良心餐饮,挣良心钱,切莫让不法利益蒙蔽了双眼而以身试法。


编辑:杨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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