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阴作笔,岁月成章,大道不孤,众行致远。
2024年,雅安市芦山县法院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紧扣中心大局,坚持树优赋能,真抓提质增效,各项工作稳中有进、进中提质,为芦山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芦山县“两会”召开之际,让我们从6个关键词来了解,芦山县法院2024年工作成效和亮点。
关键词1:守护平安
【案例】
“老油”岂能一直“沸腾”火锅店老板被判刑
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杨某为降低成本,提升口感,被告人杨某收集顾客食用后火锅汤料,通过过滤、冷却后将火锅汤料表面油脂,按照一比一的比例加入一次性火锅红油熬制成新的红油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共计销售约1607锅锅底。红油锅底销售价格为28元/锅,鸳鸯锅底销售价格为30元/锅,销售金额共计约34544元。
经过法院审理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禁止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没收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芦山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邀请餐饮经营者进行旁听,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以司法力量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关键词2:如我在诉
【案例】
追“薪酬”解“心愁”成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芦山县龙门镇果蔬粮药种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四川某建筑公司总承包,原告四川某建筑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分包,后将部分劳务分包给第三人李某。2022年12月28日,被告曾某经人介绍至第三人李某分包的案涉工程从事辅助测量工作,双方约定工资3500元/月,2023年12月31日离场。原告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代发被告曾某工资24000元。被告曾某向第三人李某借支10000元。后被告曾某申请劳动仲裁,芦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0月8日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工资15000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经法院审理原告应当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对被告曾某的工资承担给付义务。依法判决原告支付被告曾某工资15000元。
【典型意义】
工资是农民工的重要生活保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不仅关系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更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本案中,法院参照援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判令分包单位承担支付义务,既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切实规范工程建设、劳动用工等行为。
关键词3:亮剑执行
【案例】
执行和解惠企安商,守护一方烟火
关于芦山县某投资公司与任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强制腾退执行案,芦山县某投资公司通过竞买获得涉案厂房后,因被执行人任某通过前期租赁方式获得涉案厂房的使用权,并将涉案部分厂区及冻库租赁给案外人梁某用于速食生产,涉及大量生产设备、冻库以及原材料、产品需要腾退。
为妥善化解案件矛盾纠纷,芦山法院执行局认真研判案情,研究执行方案。一方面按规定拟定强制腾退方案,推动案件化解。另一方面积极与园区主管部门协作,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方案。在此期间,法院监督腾退履行进展,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护。经过各方一个月的努力,涉案厂房腾退完毕,另行确认生产经营场地,经腾退的设备、材料异地恢复生产。
【典型意义】
全力将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芦山法院秉持“如我在执”理念,不是简单粗暴的强制腾退涉案厂房,而是在依法兑付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充分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关键词4:知识产权
【案例】
出租屋内造“品牌”卫生用品女士们请睁大眼睛
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朱某伙同妻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在出租房屋内利用购买的卫生巾翻袋装入假冒的“七度空间”、“苏菲”品牌包装袋内向被告人李某某销售货值6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朱某等人销售的“七度空间”等品牌卫生巾系假冒产品的情况下,购买、销售货值达32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吕某某、李某、陈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某销售的“七度空间”等品牌卫生巾系假冒产品的情况下,分别多次向其购买货值达8万元、6万余元、6万余元、5万余元,分别非法获利1万元。
经过法院审理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等六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缓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至四万元不等,追缴各自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商标是商品来源的“指示器”,是企业信誉承载,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制售假冒“七度空间”、“苏菲”卫生巾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不仅保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保障卫生巾产品的真实性和安全性,让每位女性都能用上安全放心的卫生巾产品,真正享受到健康美好的生活。
关键词5:护航发展
【案例】
土地承包引纠纷妥善化解护发展
2014年,芦山县思延镇周村村村民委员会受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与被告芦山县盈安农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将土地经营权出租给被告用于猕猴桃产业种植,流转期限至2028年10月,流转费每亩年租金山地1200元/亩,农田1400元/亩,流转土地面积田1010.723亩,地821.251亩,合计1831.974亩。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流转的土地用于猕猴桃产业种植,进行挖厢垒土、架杆架线、打围等施工。合同签订后至2017年12月的租金已由被告或当地政府支付给农户,2018年的租金未支付。2019年1月,被告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请示退还部分流转的土地,请求自2019年2月起不再支付已退还的土地租金,当地主管部门同意被告的该项申请,即双方已达成了部分解除《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合意,后被告将流转土地中的1309.863亩退还给原告,剩余土地522.111亩于2020年10月全部退还给原告,原告再二次流转给他人经营,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于2020年11月1日全部解除。
经法院审理,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价格支付土地租金至原告实际退还被告土地时止。依法判决被告芦山县盈安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芦山县思延镇周村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金2286892.08元。
【典型意义】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面对涉众型涉农案件矛盾交织的复杂局面,恪守为人民司法理念,充分考虑到其合法权益的保障,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助力乡村振兴发展,让群众感受到人民司法的暖心、稳心、安心。
关键词6:引导社会风尚
【案例】
妻子不履行抚养义务还要求离婚,芦山法院判了
198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并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12月2日登记结婚。1987年7月双方生育长女、1991年11月生育次女。1996年12月原告外出务工后即未再回家。家中所有事务、子女抚养均由被告独自承担。直至两子女成年后,原告才逐渐与子女以及被告恢复联系。2024年7月,原告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给付经济补偿金100000元。
经过法院审理,原告在两个子女尚年幼时就离家,期间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而是由被告独自抚养两子女成人,原告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家庭义务和婚姻义务,破坏夫妻感情,客观上也加大了被告的义务,造成其精神上的创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原告向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50000元、离婚损害赔偿金10000元,共计60000元。
【典型意义】
在婚姻家庭中,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料理家务,同样值得尊重。本案通过在离婚时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有利于教育引导夫妻双方自觉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树立新时代良好家风,对于弘扬和谐、平等、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黄龙婷 袁仪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