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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法院:辱骂法官,阻碍执行?训诫!检讨!悔过!
www.yaanpeace.gov.cn 】 【 2024-05-07 15:04:59 】 【 来源:雅安长安网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


  但也会有部分人无视法律威严


  有的把法院的通知与要求当做耳旁风


  有的为了避免败诉不择手段


  还有的对法官口无遮拦出言不逊


  等待他们的会是什么结果?


  关键词


  辱骂法官


  阻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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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姜某与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产生纠纷,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向天全县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后李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姜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执行法官再次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但李某仍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执行义务,姜某气愤难耐,遂找到执行法官,并在诉讼服务中心大声辱骂、吵闹,严重影响了审判执行秩序。执行法官向其耐心劝解、释法明理,并告知其要履行其他执行职务后,姜某仍固执己见、无视劝告,并继续谩骂,实施阻拦执行法官外出办案的行为,过程持续近十分钟。


  处理结果


  事后,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口头训诫,姜某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主动作出书面检讨,表示真诚悔过,今后一定会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决不再给司法机关“添乱”。鉴于姜某认错态度良好,天全县法院未对其进行进一步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维护法律尊严及司法权威,共同构建良好司法秩序,是每个参与诉讼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侮辱法官、妨碍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坚决抵制、严厉打击。上述事例中姜某在公共场所对法官进行当面谩骂、阻拦法官办案,不仅侵害了法官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依法保障法官合法权益,依法训诫教育此类当事人,对于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杨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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