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服务 >
【知识产权日】山寨?侵权?统统打掉!
www.yaanpeace.gov.cn 】 【 2023-04-27 14:47:29 】 【 来源:雅安长安网

  铛铛铛,敲黑板!


  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保护发明创造者的应得利益


  才有一次又一次的头脑风暴和创新产出


  对于知识产权


  你是不是觉得既熟悉又陌生?


  今天我们为大家带来了


  雅安中院和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


  7件近年审理、查处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为大家涨知识!!


  网站挂载影视作品侵害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石棉县某公司为打开黄果柑销路,与成都某公司签订域名代理服务合同,由成都某公司代为注册网络域名并开发网站。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注销该域名。后原告发现其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数部影视作品在该网站挂载供点播,遂起诉被告。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每部作品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0元。


  裁判要旨和典型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提供该批影视,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特定时间、特定地点进行观看。侵害了原告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独占权利,构成侵权。


  KTV未支付歌曲使用费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获得相关歌曲的著作权许可和相应权利转让。雅安市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点播涉案歌曲39首。原告经沟通无果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删除相应歌曲并支付侵犯费用和维权的合理支出。


  裁判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版权使用费和合理支出费用1200元。


  裁判要旨和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并在第二十七条规定著作权权利的转让。本案中,深圳市佳杰人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被授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雅安市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提供播放或者放映涉案歌曲的服务,属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雅安市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认可其存在侵害著作权行为,基于存在败诉风险的考量,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根据KTV包间数、侵权使用作品时间、侵权作品的登记时间、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消费水平等因素,对原告实际损失数额和雅安市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估算后,达成调解协议。


  2021年以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和部分中小权利人先后向市、区两级法院起诉市内各KTV所属企业。究其原因,在于市内各KTV所属企业大多未支付相应歌曲使用费并获得使用授权,在明知使用歌曲需要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仍然直接将歌曲引入点播平台提供娱乐服务。在前期诉讼案件已生效判决中,市内大量企业已承担数千至数万元赔偿费用。此类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将导致经营者涉诉、败诉的风险激增,应当引起相关行业的重视。同时,法院针对相关侵权人对侵权事实明知故犯行为,将进一步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某炒货店销售糖果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雅安市某炒货店系主营糖果批发销售的店铺,其经营场所为当地人流量较大的批发市场,其店铺内大量销售“云形”双喜棉花糖,其产品的商标与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徐福记”相比较,其图形的构图、颜色、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颜色组合近似,且该商品包装外形、字体布局、图形排版、色彩比例与徐福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雅安市某炒货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经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雅安市某炒货店赔偿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人民币后,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了起诉。


  裁判要旨和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雅安市某炒货店系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且其未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其销售商品系自己合法取得的证据,其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损害了消费者和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最终为此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从事食品行业,事关民众食品安全,对于商标侵权问题应予重视,不论“店大”还是“店小”,都不能“欺客”,否则损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朝阳某版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汉源县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拥有某摄影照片著作权等权利,被告汉源县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众号上使用了该图片。原告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使用该摄影作品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向原告方支付1200元侵权费用。


  裁判要旨和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汉源县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将原作者创作的图片上传到公众号上,使得不特定的公众可以查阅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图片,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使用他人享有相应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当首先经过允许。公众号、网站、微博等网络信息传播平台受众广泛,管理、使用人以营利为目的随意使用他人的图片、文章、音乐等,可能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某童装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执法人员对某童装店进行检查,查见该店进门口模特展示和销售区挂架上均有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图案的服装,当事人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对该部分服装予以扣押,且于2022年3月18日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印有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图案的服装直至案发。截止检查当日,共计销售侵权服装2件,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8元。


  裁判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服装21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


  裁判要旨和典型意义


  “冰墩墩”是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的吉祥物,也是登记的奥林匹克专用标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用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并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奥林匹克文化和精神的传播与推广。


  某通讯经营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执法人员对XXX通讯经营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涉嫌侵犯某知名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场对涉案产品进行扣押,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涉案产品的真伪,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产品。


  裁判结果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涉案物品数量少、货值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3个,罚款人民币750元的处罚。


  裁判要旨和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经营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供货资格,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执法部门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理念,既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权利人合法权益,也通过案件查办提升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净化市场环境。


  某商行涉嫌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XXX商行经营的三种外包装标示为知名品牌的白酒共30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部分商品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的行为立案调查。经3家知名白酒企业鉴定,上述产品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的销售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裁判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产品30瓶,罚款人民币13590.00元。


  裁判要旨和典型意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编辑:杨妍雨
中共雅安市委政法委员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