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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时踩流浪猫摔倒致十级伤残,投喂者被判赔从24万到4.8万
www.yaanpeace.gov.cn 】 【 2025-06-16 16:19:23 】 【 来源:CCTV今日说法

  挺崩溃的


  打拼了将近十年了


  还负债


  负债这二十几万


  就是心理落差特别大


  一审判决投喂者全责引争议


  2023年4月20日晚,吴先生在上海闵行区某羽毛球馆打球时意外踩猫摔倒受伤,送医后被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右腓骨干骨折,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构成十级伤残。治疗期间,吴先生做了两次手术,住院22天,累计花费医疗费等超14万元。


  据了解,涉案猫是一只经常在球馆附近出没的流浪猫,平时主要是球馆的肖教练在投喂。吴先生认为,他是在收费的封闭球馆里踩到猫受伤的,所以球馆要承担责任。


  2023年9月,吴先生将肖教练和球馆经营者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告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吴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吴先生受伤致残,肖教练和球馆都有责任。其中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球场的安全注意义务,另外一个是饲养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关系,均与吴先生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2024年2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肖教练应该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赔偿吴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球馆一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肖教练不服,但因为经济困难没有上诉。与此同时,与案件有关的新闻引发热议,有人认为肖教练赔这么多钱有点冤,有人认为出了问题理应负责,也有人认为羽毛球馆责任更大。


  到底有没有踩到猫?


  在了解案件后,律师刘琨决定免费为肖教练代理,并建议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再审。而在肖教练准备相关材料的时候,案件迎来了转机。


  2024年3月27日,原被告收到了一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写到,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2024年6月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由于缺少公共视频,吴先生究竟是否因为踩猫而受伤是案件的第一个争议焦点。肖教练的代理律师指出,只有先查清事发现场是否有猫以及受伤和猫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才具备讨论责任承担的基本前提。针对这点,吴先生说,除了他自己是亲历者,一起打球的同事也能证明吴先生踩猫摔倒是实情。


  对此,肖教练和球馆方都表示,事发第二天,他们看见涉案猫身上没有被踩后受伤的痕迹。球馆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只猫被一个成年男性在跳起过程中单脚踩到,却没有受到任何伤害,这是不符合常理的。


  法院审查了相关证据,最终认定,吴先生在打球过程中踩到肖教练投喂的猫而受伤,这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认可这一事实。


  责任认定成焦点


  确定了吴先生踩猫摔倒的事实后,谁来为这个事实负责是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判决认为肖教练是饲养人,所以他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肖教练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涉案流浪猫处于流浪的状态,肖教练无法对该猫进行实际的控制与管束,因此并不能构成饲养关系。


  吴先生一方提出,从肖教练经常投喂、带猫洗澡、送猫领养等一系列举动可以看出,涉案猫与肖教练产生了严重的依赖性,肖教练能够构成对猫的实际控制。


  最终法院认为,肖教练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和控制,他和猫之间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关系。


  此外,吴先生认为,球馆方面存在一定的责任。吴先生和肖教练一致表示,涉案猫经常出现在球馆周围,后期甚至进入到球馆里,但大家都疏忽了这个情况,认为猫不会跑到场地里面。球馆老板丘某则反复强调,他很注意安全方面,也张贴过“不允许宠物进入场馆”的相关告知。


  在了解相关情况之后,法院最终认定,羽毛球馆在发现有教练投喂猫的情况下予以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猫进入球馆后未及时驱离,所以应该对吴先生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作为教练,肖某应该知晓安全性要求,但是却在球馆周围区域投喂猫,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涉案猫进入球馆的风险,应该承担20%的责任。


  2024年7月24日,法院判决球馆经营者某体育用品公司赔偿吴先生19.2万余元,肖教练赔偿4.8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各方没有提起上诉。


  普法时间


  Q1:


  本案中,虽然没有看到相关的公共视频,但是法院通过其他的一些证据,证明吴先生是踩了那只涉案的猫而受伤的,这具有高度盖然性。我们怎么理解高度盖然性?


  A1:


  民事诉讼遵循的一个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你主张的这个东西才能够被认定为案件的基本事实,被法院所采纳。本案中,受害人吴某举了一些证据,包括他的陈述、要求调录像、同场竞技的几个人的证言、受伤以后和球馆以及球馆教练一系列的联系情况,都反映了他所说的基本上具有可信度。而相比较另外一方,即球馆经营者和肖教练,后者代理律师说要是踩到了猫的话,猫就应该受伤了。而踩到猫,猫就一定会受伤吗?这个是属于不确定的。所以相比较来讲,吴某一方举的证据对这个待证的案件事实来讲具有高度盖然性,也就是具有相对的这个优势证据。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Q2:


  这起案件从一审到再审,您觉得其中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A2:


  一审判决就直接认定肖教练属于饲养人,这点的认定其实是有误的。在立法里,只是规定了饲养人,但是什么是饲养人,立法里并没有说。我个人觉得,谁能通过养动物获得利益,以及谁能够控制动物,即利益的获得者或者是危险的控制者,谁就是动物的饲养人,谁就应该承担动物造成别人损害的责任。本案中,肖教练只是出于爱心喂养这个流浪猫,不应该被界定为民法上所谓的饲养人。再审阶段,改变了这样的认定,即把肖教练的饲养人身份变成了一个一般人,法院认为球馆的责任更多,肖教练的责任次之,因此做了一个80%和20%的责任分配,这个还是比较合理的。


  Q3:


  这起案件,您觉得给这些相关责任人提出了一种什么样的注意义务呢?


  A3:


  给公众提供服务的场馆,包括机场、车站、商场、体育馆等,一定要时时刻刻地去注意安全性。平时不注意的话,一方面,会给相关人士造成损害;另一方面自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学校、幼儿园、医院里面有流浪猫、流浪狗,那么学校、幼儿园、医院是有责任把它清除掉的,而不是说要献爱心、要经常投喂它,这个不行。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我们看见流浪猫、流浪狗,我们去喂养它,这当然属于献爱心。但是最好的办法应该是及时地去通报有关部门来处理这些流浪猫狗。


编辑:杨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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