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天全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起诉书指控:2020年8月26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学、王某超使用电瓶等工具,在天全县仁义镇永兴村7组的天然河道内采用电击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在捕捞41尾渔获物后,被天全县公安局民警现场逮捕。此外,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12906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二被告人应当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12906元、鉴定费1500元,并在市级或者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2020年全市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天全县境内的天全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全年禁渔,其他天然水域的秋季禁渔期为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25日。2020年3月,天全县农业农村局和天全县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天全县的河流水域内进行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并联合天全县电视台滚动播出天全县天然水域春秋季禁渔的通告。被告人王某学、王某超对在禁渔期、禁渔区域内使用自制电鱼杆进行电鱼的指控事实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学、王某超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学、王某超罚金各5000元,责令二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渔业资源损失、鉴定费共计14406元,并在市级或者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学、王某超对自己电鱼的行为深感后悔,表示今后绝不再犯。
该案巡回审理地点特意选在案发地所属仁义镇,并邀请仁义镇政府工作人员、当地群众参加旁听,起到了“审理一案,警醒一片”的教育作用。
【法官提示】
电鱼的电击水域中,无论种类、规格大小,凡触及到电流的鱼类非死即伤,即便有侥幸存活的鱼类,其性腺也因此停止发育无法繁育,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此外,生长在河流中的贝类、浮游生物、微生物等也会死亡,损害水生生物多样性,导致食物链断裂,破坏生态平衡。电鱼还极易造成行为人以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事故,危及环境、祸及人类。在禁渔期内使用禁止的方法捕捞鱼类,或者在禁渔区内使用禁止的方法捕捞鱼类,无论是否捕获鱼类,都属于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法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第一款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来源:天全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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