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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罂粟壳提味增香?雅安市名山区法院:获刑7个月,缓刑1年
www.yaanpeace.gov.cn 】 【 2025-09-29 17:12:24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乎千家万户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所在。


  近日,雅安市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共20余人参加庭审,并当庭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禁止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至2025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提味增香以增加面食产品销售额,将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入食物内的罂粟壳打磨成粉后添加进自制的熟油辣椒,并使用含有罂粟壳粉末的熟油辣椒制作、加工面食及配菜对外进行销售,违法所得共计9000元。经鉴定,查获的疑似罂粟粉、红油辣椒、红烧牛肉臊子、凉拌鸭掌、泡菜等含有其自制红油辣椒的食品中均检测出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添加的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成分。


  名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生产者当以匠心守品质,严把原料关、生产关、质检关,让每一份产品都经得起检验;销售者须以诚信为本,守好进货查验、流通追溯责任链,让每一件商品都传递责任。用良心生产、以品质经营,共同绘就食品安全的民生画卷。


编辑:杨妍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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