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是每个家庭的期盼,但现实中总有一些矛盾让亲情蒙尘。芦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多子女的赡养纠纷案。法院用一场充满温情的判决,既守护了法律尊严,又修复了破碎的亲情,为“老有所养”写下生动注脚。
案件背景
一场拖了20年的家庭矛盾
黄某贵与杨某夫妇育有三名子女,其中长子黄某生已故,次子黄某平与小女黄某霞均已成家。1999年,全家约定:黄某平负责赡养父亲黄某贵,黄某霞负责赡养母亲杨某。此后,杨某由黄某霞赡养至2023年去世,所有费用均由其承担;而黄某贵仅随黄某平生活1年后便因家庭矛盾独居,靠新农保和子女零星资助艰难度日。
矛盾爆发
黄某贵年过八旬,身体每况愈下,仅靠每月几百元新农保难以维持生活。多次协商未果后,他一纸诉状将两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
法理情并重,守护“夕阳红”
赡养协议约定免除赡养的法定义务的效力认定?
已承担母亲赡养责任的黄某霞能否“免责”?
法院认为:
赡养是法定义务,不因协议免除
尽管全家曾约定“黄某平养父、黄某霞养母”,但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因协议或父母意愿而免除。黄某霞虽承担了母亲的全部费用,但父亲赡养责任仍需共同承担。
经济、照料、精神慰藉缺一不可
法院强调,赡养不仅是给钱,更要“老有所医、老有所乐”。黄某贵年迈多病,需长期照料,子女需共同分担医疗费并轮流护理。
依法确认赡养义务,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经济支持:黄某平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
医疗分担:黄某贵生病后,医疗费报销后由黄某平承担2/3、黄某霞1/3;
生活照料:住院期间子女轮流陪护;
丧葬义务:由黄某平承担母亲丧葬费用。
典型意义
司法护孝,让“养老”更有保障
赡养义务不因家庭矛盾或经济付出差异而“讨价还价”。黄某霞虽为母亲付出更多,但赡养父亲仍是法定义务。
“养儿防老”不仅是传统,更是法律要求。子女经济条件再好,也不能以“已养母”为由推卸责任。
法官没有机械判决,而是综合考虑子女能力、老人需求,用“轮流照料”“费用分担”等柔性方案,既解老人之忧,又弥合亲情裂痕。